厦门市侨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厦门市侨商联合会。本会英文名称:XIAMEN
FEDER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 缩写: XFOCE )
第二条 本会性质
厦门市侨商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厦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业,厦门各级侨联主管的侨商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自觉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中国侨联章程》,以服务侨商、奉献社会为宗旨,广泛团结会员,充分发挥独特优势,构筑“联络联谊、合作交流、参政议政、引资引智”平台,为侨商及侨资企业提供服务,为推动厦门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和侨联中心工作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秘书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文明诚信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
本会会址设在厦门市思明区溪岸路132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支持会员事业发展,推动外引内联工作,促进厦门经济社会、侨联事业及会员企业的发展进步。
(二)不定期向会员提供介绍经济发展趋势、海内外商务环境和信息服务。
(三)支持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之间的沟通牵线搭桥。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团结和联系侨商企业家,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与国内外商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开拓新的服务领域。
(六)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精准扶贫、对口扶贫、“侨爱心工程”等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
(七)关心会员在投资兴业和奉献公益领域所取得的突出贡献,向各级侨联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一)个人会员:在厦门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
(二)单位会员:在厦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留学归国人员企业;留学归国人员社团;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业;厦门各级侨联主管的侨商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具有“侨”的身份,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从事的行业领域拥有一定实力,取得一定成果;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五)热心社会公益和侨联事业,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厦门市侨商联合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退会自由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享有其他符合本会章程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决议;
(三)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事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情况及意见建议;
(五)按时缴纳会费和其他符合本会章程的义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退会手续
会员实行退会自愿原则。会员自提出退会书面申请之日起即退会。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二年以上不参加活动的会员,以及个人会员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则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由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有关方面推荐、协商,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候选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有关方面推荐、协商,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监事长、副监事长等候选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如遇特殊情况,经监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监事会是理事会的监督机构,对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表决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类荣誉职务人选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监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监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监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机构设会长1人、监事长1人、执行会长1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理事、监事不相互兼任。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境内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拥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并热心本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不涉黑恶势力,合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拥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不涉黑恶势力,合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副会长、副监事长以上人选及增聘荣誉职务(包含届中增补)由秘书处书面报备业务主管单位后,分别提交理事会、监事会表决。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创会会长、永远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创会会长由首届会长担任,本会成立发起人及历届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离任后即为永远名誉会长。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做出积极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各界人士,不涉黑恶势力,合法诚信经营,可聘任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涉外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经会长会议或会长(执行会长)同意后,书面报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热心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三)上级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收支每年至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次。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其中捐赠款须委托专业慈善机构管理,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会 徽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由花瓣图案和“厦门市侨商联合会”的中、英文标注所组成。本会会徽按规定使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0年 10 月 28 日经本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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